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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P許可證
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
icp許可證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
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(簡稱:ICP許可證)是指一般性經營性網站的主辦者向當地區縣申請的證書證明,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》。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、第292號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,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。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;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。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,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。
申請條件
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》
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:
1、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。
2、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。
3、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。
4、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,注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。
5、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,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。
6、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、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、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。
7、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,需要到當地通信管理部門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或備案。通信管理部門是指各省通信管理局、市通信管理局、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。
可以先通過撥打相關部門的電話,進行咨詢;或者通過網絡查詢相關部門的網站信息,獲取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。
辦證材料
申辦ICP經營許可證提交材料
1、法人簽署的書面申請;
2、營業執照(有效復印件)或企業預登記名稱證明;
3、公司概況(公司基本情況,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、場地和設施等)
4、公司近期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定的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;
5、公司章程,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;
6、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;
7、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,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,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;
8、涉及從事新聞、出版、教育、醫療保健、藥品和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,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的批準文件; 涉及電子公告服務的,必須專項申請;沒有涉及新聞、出版、教育、醫療保健、藥品和醫療器械和電子公告服務的,提交《保證書》(下載);
9、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申報表》;
10、法人代表簽署的《信息安全責任書》。申請者將上述相關材料送到公司注冊所在省通信管理信息安全處,經核查無誤后,正式接受申請,并將于60日內給予或不給予批準的答復。